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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一种市场采购方式,它借助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使招标方能够从众多投标方中挑选出最优的合作对象。
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吸引合格企业参与投标;投标方则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解决方案或报价,以争取获得项目或合同。
核心概念包括:
(1) 招标方,发布项目需求的企业或机构。
(2) 投标方,响应招标要求并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
(3) 中标方,在评标过程中被选中的最优投标方。
招标投标流程
标准的招投标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公布项目需求和规则。
(2) 投标方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开标,所有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统一公开。
(4)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方进行综合打分。
(5)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评选出最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方。
(6) 签订合同,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合作协议,项目正式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均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方式可以在以下情形中采用: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若需继续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此乃因更换供应商将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实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活动主要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一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二是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
1.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其必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法定程序在时间的规定?
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首次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
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
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是招标方发出的项目指南,包含所有关于项目需求和评标规则的信息。通常包括:
(1) 项目说明,项目背景、需求、规模等。
(2) 技术规范,对技术标准、工艺流程、材料要求的详细描述。
(3)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和权重,确保投标方了解如何赢得项目。
(4) 合同条款,包括支付方式、履约保证等法律责任部分。
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投标方准备合规且有竞争力的投标方案的关键。
投标资格要求
投标资格是参与投标的基础,投标方必须符合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条件。这些要求通常包括:
(1) 企业资质,例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 业绩证明,是否具备完成类似项目的经验和能力。
(3) 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企业具备资金实力。
(4) 相关证书,根据行业要求,投标方可能需要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资质证书。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是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交的综合方案,决定着能否顺利进入评标环节。投标文件通常包括:
(1)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如何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2) 报价文件,清晰的报价明细,确保投标价格具有竞争力。
(3) 法定文件,如投标保证金、企业法人授权书等。
(4)项目实施计划,展示投标方对项目的理解及实施能力。
保证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且在既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是顺利参与投标流程的关键步骤。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审查哪些内容?
资格预审通常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
(2)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涵盖其概况、经验与信誉、财务实力、人员配置、项目所需设备配备及技术实力等方面;
(3)其它国家或地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
招标文件审查重点把握哪些内容?
招标文件审查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法律的符合性审查,主要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重点是运作程序、时间规定、报价方法、评标办法和合同主要条款等;
二是审查实际的可操作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是否易于操作;
三是招标文件用语是否明确,是否存有歧义。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是否必须经过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若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则可自主处理招标相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从业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投标文件送达后,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密封和加写了标志,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志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告知投标人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然后签收,列明签收的时间、地点、签收人、密封状况等,并让送达人签字。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后,需妥善保管至开标时刻,期间不得擅自启封。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
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者或标底(如设),疑似低于其个别成本,应要求其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如何处理?
评标时,若发现个别专家有倾向性意见,行政监督部门应先请其说明评标依据和理由,无法合理解释者,其评分作废,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评标资格,直至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般开标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与会人员签到;
(2)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招标人代表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4)招标人代表介绍工程项目情况;
(5)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投标人退场。
哪些人员不能参加评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如何操作?
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时,需迅速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已受邀及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已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需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及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哪些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若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所设定的资格、技术及商务条件若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及实际需求不匹配,或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
(三)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依据;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及投标人的所有制类型或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