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最新资讯

汇聚行业知识,深度剖析事实。信息快人一步,助你高效中标

行业知识 / 法律法规 / 政策解答

专家评分错误,采购人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吗?

发布时间:2025-09-23 15:39:14

专家评分错误,采购人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吗?


★ 关键词

重新评审   综合评分法  评审错误

★ 案例回放

在某市公安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工作推进过程中,一系列与中标结果相关的调整与争议引发行业关注,最终经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形成明确处理结论,具体过程如下:

2024 年 10 月 28 日,该项目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 A 供应商为中标人,其综合得分为 38.3 分。时隔近一个月,2024 年 11 月 25 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将中标人变更为 B 供应商,B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 38.33 分。

中标结果更正后,A 供应商对更正结果存疑,随即就该更正公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 A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自身诉求未得到合理回应,遂依据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明确投诉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破坏了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启动调查,采购代理机构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2024 年 10 月 28 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B 供应商曾提出质疑,称评标委员会对其评分存在错误。针对该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开展答复工作,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在 “项目实施能力” 等三个评分项上,对 B 供应商的评分确实存在误差。补正相应分数后,B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修正为 38.33 分,在所有合格供应商中排名第一。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因 B 供应商的质疑成立且已影响中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以下简称 “94 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 在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时,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经与采购人沟通确认后,确定 B 供应商为新中标人,并据此发布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经全面调查核实,财政部门最终认定:A 供应商提出的 “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影响公平公正” 这一投诉事项成立。

基于该认定,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三项处理:一是责令采购人就该信息化建设项目重新开展采购工作;二是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针对其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三是针对评标委员会在评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将另行开展专项处理,以规范评标流程、严肃评标纪律。


★ 问题引出

专家评分错误,采购人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吗?


★ 专家点评

在本次某市公安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争议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出现违规行为并最终被处罚,核心原因可归结为两点,具体结合法规要求分析如下:

一、混淆 “协助答复质疑” 与 “重新评审” 概念,违规开展重新评审

“协助答复质疑” 与 “重新评审” 在法律定义、操作范围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确界限:前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质疑事项,从专业角度提出答复意见,仅围绕质疑内容进行说明,不会对原评审报告进行任何复核与修改;后者则是评标委员会对已出具的原评审报告进行全面复核,可能涉及评分调整、排序变更等实质性修改,且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中,允许启动重新评审的情形仅有四种,且均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一是分值汇总计算存在错误的;二是分项评分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范围的;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如价格、资质证书有效期等可量化、可验证的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是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存在评分畸高或畸低情况的。反观本案例,评标委员会对 B 供应商的 “项目实施能力” 等三个评分项存在评分误差,该情形并不在 87 号令明确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之内,完全不具备启动重新评审的法定前提。

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虽自称仅组织原评标委员会 “协助答复质疑”,但在发现评分有误后,却直接对 B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进行修改,并依据修改后的得分重新排序,最终确定 B 供应商为中标人。这一系列行为已超出 “协助答复质疑” 的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原评审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属于典型的违规启动并实施重新评审,违反了 87 号令关于重新评审的法定要求。


二、错误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混淆 “另行确定中标人” 的适用前提

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更正公告时,援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以下简称 “94 号令”)第十六条作为法律依据,认为因 B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且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故可 “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但该适用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错误,核心问题在于:本案例中是否存在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能否适用 “另行确定中标人” 的条款?

94 号令第十六条的适用存在关键前提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格中标候选人”,即原评审过程合法合规,评审报告不存在无效情形,在此基础上,若因质疑成立导致原中标人资格无效,且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方可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若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则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结合本案例,评标委员会存在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评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由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已被认定为无效,原评审过程生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自然不具备合法性,不存在 94 号令第十六条所要求的 “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援引 94 号令第十六条 “另行确定中标人”,属于典型的法律条款适用错误。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因评审意见无效,无法产生合法的中标候选人,需按照法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非强行 “另行确定中标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最新活动

即刻预约定制立减500

热门文章更多>
热门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