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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采用固定单价 如何约定价款结算方式?
★关键词
固定单价 服务项目 履约完成
★案例回放
某档案整理修复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00万元,中标人为A供应商,中标金额198万元。招标文件规定:由于现存档案较多、破损较大,难以精确计算页数,所列数量为预估数量。供应商按照预估数量报价(供应商可实地查验全部档案),实际金额按投标文件分项单价与实际完成量结算,款项支付方式为完成档案整理30%、60%和全部工作量并验收合格后,分别支付合同金额的30%、30%和40%。
临近合同期结束,采购人向A供应商发送律师函,要求A供应商在合同价格内按期完成约定的档案整理业务。A供应商称,已分三批移交档案共1631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共完成总价199万元对应的档案整理工作,已超出中标金额198万元所对应的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引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三级审理程序。采购人主张A供应商逾期未完工,仅完成50%工作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供应商返还已付款项且支付违约金。A供应商则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且符合档案验收规定,因此不存在违约事实,要求采购人支付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终,法院经再审认定A供应商并未履约完成,判决解除合同,但采购人需要向A供应商支付199万元服务费用。
★问题引出
服务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如何约定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专家点评
本案例争议焦点是,A供应商是否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
本项目由于档案数量不明确,结合项目目的,应理解为需整理全部档案。采购文件已明确数量为预估量,且A供应商已实地查验过全部档案,理应知晓其义务是完成项目涉及的全部档案整理,而非仅完成合同金额对应的“工作量”。A供应商将对应工作量作为履约完成的依据,存在理解偏差。其一,对结算条款的理解有误,“按投标文件分项单价与实际完成量结算”条款仅解决计价付款问题,即结算按“单价×实际工作量”执行,但履约完成应以全部档案整理完毕为终点;其二,对中标金额理解有误,中标金额“198万元”有两种作用:一是作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评审依据;二是用于明确各付款节点的资金安排,并非为A供应商设定以金额为限的“工作量上限”。由此可见,A供应商未完成履约,构成违约(二审判决后A供应商已实际支付违约金)。
另外,由于合同明确约定按分项单价与实际完成量结算,采购人要求A供应商在合同价格内按期完成剩余50%档案整理业务,不仅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违背,也显失公平。因此,再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采购人需要向A供应商支付199万元服务费用,对于采购人违约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人力物力都产生不小的消耗。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本案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固定单价需要有合理的定价方式,具体可参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服务项目单价可按照单位采购标的的价格或人工单价等确定。
如果服务内容可以明确量化(如整理档案、修复设备),选择“按照单位采购标的的价格”更为合适。设置单价时,应结合市场调研,采用分类定价、最高限制单价,确保单价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例如,档案整理修复可结合损毁程度,分为普通档案和特殊档案两类,分别设定单价。对于服务内容难以量化,或定制化程度高、工作量弹性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服务项目(如咨询、运维),建议采用“人工单价”方式。为防止供应商故意拖延进度,可加强考核。
第二,对于采用固定单价的服务项目,能够预估总量的,预估总量要尽量准确。本案中,A供应商实际完成量计算的价款已接近预算(200万元),而实际完成数量仅占全部需整理修复档案数量的一半,这一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采购人未准确预估需整理修复档案的数量。同时,合同中还要有预估总量不准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部分采购文件约定,结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时合同自动解除。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十三条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冯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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