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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10个常见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5-07-29 14:06:55

1.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是否退回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有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后的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需要明确的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出是属于撤销投标文件,那么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可以不退还。

综上所述,对于还未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在截止时间前自由撤回投标文件,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已经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标书规定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标人如何处理清单漏项的问题?

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

(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

(2)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①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②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

投标人这样做对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

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

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3.招标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流程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意。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两者区别见下表:

①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由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审查方法、资格条件以及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 约信誉等条件进行评审,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②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4.招标人未履行合同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哪些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答: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自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8.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

(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9.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失败,可以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吗?

重新招标的必要性取决于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货物采购并不当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例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物资采购就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首先应当判断本次货物采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决定不再重新招标,直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含义是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国有企业的货物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但如果主动适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建议应当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10.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 工程总承包 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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