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行业知识,深度剖析事实。信息快人一步,助你高效中标
事先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这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之一。在453期和470期“标赞网聊政采”音频中,我们聊了“代理费和评审费怎么收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怎么治?”两个话题。本期音频我们继续来聊代理机构收取服务费的问题。
在这次财政部等三部委统一部署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财政部门发现存在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开标公证费、鉴证费,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的现象。这些行为看似小事,这些费用看似“小钱”,但诸如此类的现象影响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感受和评价,属于应严格整治的内容。
我们来看某省财政厅在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一个真实案例:
某地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竞争性磋商,预算为150万元。经磋商小组综合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30万元。该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文件约定,参考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以下简称1980 号文)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以下简称857 号文)”的相关规定,成交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依据上述规定计算,本项目的成交服务费为17400元。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后却向A公司收取了19500元成交服务费,含前期设计、论证费用。
财政部门在专项检查中,针对该代理机构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收取标准收取成交服务费及多收费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大家知道,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已无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实务中依然参照国家计委的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85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这让代理机构苦不堪言,不少代理机构负责人纷纷吐槽:1980号文已经是20多年前的文件了,这么多年物价不断在上涨,采购代理服务费却依然参照该文执行,而且还要再打折扣。
标赞网认为,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中标、成交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现状,服务费的收取应该是市场行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并明确服务费收取标准或者金额。对于有些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列明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或者列明的收费标准跟委托代理协议不一致的情况,都是不合规的。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要注意三点:第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第二,在采购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多收。第三,如果社会代理机构先前是通过采购人“遴选”等方式获得项目代理的,则采购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还需与参加“遴选”时的报价相一致。
那么,代理服务费包括哪些内容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规定,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就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代理费还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需求文件,审查投标人或供应商资格,组织投标人或供应商勘查现场并答疑,整理归集评审档案,质疑答复及投诉配合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如果项目重新采购还是原供应商中标、成交,代理机构用第一次中标、成交服务费“冲抵”是否可行呢?
标赞网认为,这样做虽不违规,但并不推荐。如果项目废标,代理机构已经收取了服务费,建议退还或者发送服务费退还领取通知书,这样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如果不退还服务费,其他供应商得知代理机构收取了某一家供应商的费用,可能会猜忌或质疑代理机构“偏心”该供应商,帮助该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由此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